收容對象
本院收容對象以年滿6歲至18歲之兒童與少年為主
一、安置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偏差行為之兒童及少年。
二、安置失依兒童及少年。
三、安置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,經盡力禁止或盡力
矯正而無效之兒童及少年。
四、安置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應予緊急保護、安置之兒
童及少年。
五、安置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情事,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,致無
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。
六、安置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或弱勢家庭。